“十严禁两不得”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工程发包与承包 防范廉政风险
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区纪委监委机关、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联合向区属国有企业发送《区属国有企业工程发包与承包“十严禁两不得”》提醒,确保国有企业项目工程既过质量关,也过廉洁关。
严禁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严禁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严禁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严禁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严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纵容、默许家属及子女在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严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接受承包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以任何形式向承包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严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婚丧嫁娶事宜提供方便。
严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严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向承包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发包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国有企业主管人员不得对依法应当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或不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